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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晔:美国言论自由的界限

2017-11-19 16:47    

美国的言论自由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狭义的言论自由,主要指以语言(包括口头和书面)为表现形式的思想表达;另一个是表达自由,指包括图画、表演等的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思想表达。通常所说的言论自由既包括狭义的言论自由,也包括更广义的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确定的人民的基本自由,最高法院对其限制奉行例外原则,即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必须有清楚的定义和明确的界限,并且严格限定在狭窄的范围内,没有划入例外的言论和表达都应受到宪法保护。

言论自由的界限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定义,最高法院的历史判决显示了大法官们一直努力在言论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寻找着平衡点。很多时候言论自由并不是简单的是或非的问题,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并不仅仅意味着言论管制,而且即使是受到限制的言论也会得到部分程度的宪法保护。

不实言论

最高法院认为,对事实的错误陈述没有宪法价值,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或利益的诽谤性和欺诈性言论不受宪法保护。

在审查诽谤案件时,政府作为受害者通常受到的保护最少,因为政府拥有巨大的资源和影响力,可以通过其它手段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利益;知名人物受到的保护其次;而普通个人受到的保护力度最强,因为普通个人作为最弱势的群体只能依靠法律作为保护他们名誉和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着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对公众人物诽谤的"实质恶意" (actual malice)标准。媒体仅仅依据可疑的消息来源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所作的不实报道不构成诽谤。只有当媒体明知是不实消息或存在严重疏忽情况下(比如已经获得了真相的录音带却没有去听等)依然发布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不实报道才构成诽谤。这个要求大大高于对普通个人诽谤的标准,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只须证明不实言论造成损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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