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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七旬翁不愿为妻子还债 只因妻子做出这样承诺

2018-02-26 19:53    

两口子结婚,照理说也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如果夫妻一方有了债务,正常来说,夫妻是要共同承担的,但是,本溪这有个年逾古稀之年的老哥,说啥也不愿意为妻子承担几万块的债务,就因为这个原因……

一起看看咋回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年逾古稀的谢某14年前和小他9岁的张某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谢、张夫妻二人婚后较好的感情生活随着4年前谢某向张某索要自己的工资卡而陡起波澜。谢某在索要自己工资卡的请求遭拒后,私下到银行办理了挂失,张某为此心生不满。此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经常发生口角,张某甚至多次砸毁家里财物……

两个月后的一天,原告邵某拿着一张仅有张某一人签字的3万元借条(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20日)将谢、张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谢、张夫妻二人共同偿还3万元借款。虽然谢某始终辩解这是原告邵某和张某合谋进行的虚假诉讼,要求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审法院却没有启动鉴定程序,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某上诉,市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启动了鉴定程序,但是,结论是无法确认借条书写时间,就以谢某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然后,谢某再一次上诉。

此次二审的承办法官是民二庭的法官赵丹阳。她通过认真阅卷审查证据,发现谢某和张某在登记结婚后,谢某的工资卡一直由张某保管,谢、张二人的退休工资合计6000余元/月,且没有房贷和其他经济负担,而张某说借款3万元是为了治病,但张某提供的2013年4月22日的住院病志和医疗费用显示,仅花费1.3万余元。

通过对这些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赵丹阳认为:以谢、张夫妻二人的经济能力,区区1.3万余元的医疗费,没有向外人借款的必要,看来谢某的辩解理由成立的盖然性非常大。

赵丹阳通过再次认真翻阅全部卷宗材料,终于发现了一个比较重要的线索:一审法官询问张某出具借条时为何谢某没在借条上签字时,张某回答:“谢某不管。”于是,二审开庭时,赵丹阳便询问原告邵某:“既然你说出具借条时谢某在场,为何不要求谢某签字呢?”邵某回答:“谢某不同意签字,张某承诺钱是她借的,由她来还。”原告邵某的这个“自认”,意味着张某与邵某之间即使真的存在借款事实,他们双方也是约定由张某个人偿还。谢某对该笔债务没有还款责任。

凭借原告邵某的这个“自认”, 赵丹阳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邵某对谢某的诉讼请求。至此,纠缠了2年多的官司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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