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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吗 父母可立遗嘱指定子女监护人

2018-02-27 11:26    

家住东阳城东街道的刘老汉早年丧偶,膝下有五个子女,其中小儿子患有精神病,未婚无子女,长期需要刘老汉照顾。刘老汉的小儿子在东阳市区有一处房产,现在出租并由刘老汉打理。

近日,刘老汉向东阳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咨询:由于自己年岁已大,担心在其去世后,其他四个子女会因为小儿子房产的原因对小儿子的监护权产生争议,从而影响小儿子的生活质量和财产安全,不知可否在其生前替小儿子指定以后的监护人?

东阳市公证处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向刘老汉作出了解答:根据现行的法律,刘老汉去世后,其小儿子的监护人一般由刘老汉的四个子女担任。在2017年10月1日起,刘老汉就不必为这个事情发愁了,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子女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刘老汉现在可以到东阳市公证处立遗嘱,为小儿子的将来指定一名其认为合适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其他几名子女,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刘老汉听完东阳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解答后,当即表示会慎重考虑小儿子的监护人人选,尽快到东阳市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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