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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搭售"消失 汤红灿: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

2018-02-27 16:32    

未来网(www.k618.cn 中央新闻媒体)北京11月4日电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共同回答刚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标准化法修订、公共图书馆法的有关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人大网 冯涛 摄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对于搭售的问题,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删除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一些小的经营活动,销售什么、怎么去销售的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可以的,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在201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了相关规定。如果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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