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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从群盲时代到标准时代

2018-02-28 12:33    

1537年,明朝,泶是一名讼师,靠着学过几年字,经常给人打官司,这次是一起故意伤人案,但面对新来的县令,泶心里一点底都没有,果然没开始审案子,新县令就对泶百般刁难,泶很识趣的退出了,并打算不在干这个危险的活,由于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律师制度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一直暗淡无光。

1838年,美国,此时的林肯不满29岁,年轻的美国情况不容乐观,南北对立严重,暴民执法、滥用私刑随处可见,在夜色笼罩下,林肯面对人群大声说道:要让法律成为这个民族的政治宗教,让男女老少、富人穷人、各种语言、肤色和阶层的人们在法律的祭坛上献身、永不停息。彼时的他刚刚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1926年,民国,律师制度刚刚在古老的大地上正式确认,吴凯声凭借“陈阿堂案件”在上海滩很快就风生水起,陈阿堂是一位人力车夫,一个日本水手喝醉了酒坐车不给钱,并把索要车费的陈阿堂殴打致死,吴凯声闻之,立即挺身而出,义务为陈阿堂家属打官司,并出面与日本驻沪总领馆交涉,要求严惩凶手,给予赔偿。日本长崎法庭最终判那个日本水手有期徒刑三年,并给予陈阿堂家属以经济赔偿。吴凯声名声大振,但不久,时人对其评价仅仅是“他与人谈话两个小时可得一根金条,办两件小案可购一辆汽车”,1939年,吴凯声加入汪伪政府,抗日战争胜利后,吴凯声被国民党当局投入了监狱。在动荡的时局中,一切只不过是一场泡影,旋起旋灭。

1968年,中国,史德宏与潘秀红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离婚理由是包办婚姻与没有感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给出以下理由:潘秀兰与史德宏在结婚以前就相识并互送礼物,足以证明是自主结婚,并非“包办”。所谓“包办婚姻”不是事实。至于“没有感情”。完全是由于潘秀兰的资产阶级思想发展的结果。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激烈斗争。对资产阶级思想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批判和抵制,决不能让它自由泛滥,决不能让它破坏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只要潘秀兰以“斗私,批修”为纲,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批判和克服自己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资产阶级思想和行为,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完全能够改善和巩固下去的。我们连法的标准都丧失了,执法者可以随意解释,守法者就像一群瞎子,是以群盲时代。

1970年,美国律师33万,1977年,苏联全联邦律师约为19000人。

在现实中,我们如何推进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法律颁布出来,是以法律为最高准则,还是以政治为最高准则,还是以关系为最高准则。在纠纷实践层面,人们最关注的不是真正的公平与否,而是成本支出与效益产出,如果关系最重要,人们就会把钱投到找关系上,以追求最大的效益,如果政治最重要,人们就会研究领导人或领导团体的需求,如果法律最重要,人们就会研究法律。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政治层面上得到了核心地位的确认,中国的法律行业迎来井喷式发展,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在经济纠纷中的重要地位,从业人数的稀少,彼时的律师行业正经历一个黄金时代,但是民众对于法律的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对于法律行业信息的稀缺,对于法律的不信任,高昂的律师代理费,虽然知道要遵纪守法,遇到纠纷要依靠法律解决,但是如何依靠法律?找谁去解决?律师是否可靠?支付不起高昂的费用等等,对于法律这一块,依旧茫然无措。这是一个双盲时代,在法律的明灯下,却找不到很好衔接彼此的途径,只能一次次的擦肩而过。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如何让法律成为民众的信仰?在于民众对于法律支出的成本越低,效益越高,法律会越普及,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的几率越大。

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截止2017年9月16日上网文书达42935934份。今天,史德宏与潘秀红再因离婚而诉之于法院,他将知道判决的结果将因法律而做出,他知道他最好去找一位律师,随处可见的网络信息能够很轻松的帮他找到一位婚姻法律师,他可以多处比价,基于律师从业人数的不断高增,价格一定会下降,通过裁判文书网,他可以知道他的审判法官对于离婚案子的一般判法,他可以很轻松的找到关于离婚的各种法律条文,只要他用点心,甚至可以判断出案子的大概结果。

何为标准?公开的是数据,形成的是标准。何以普及?民众对于法律支出的成本越低,效益越高,法律会越普及。这是一个标准时代,源于国家对于法律的重视与民众信仰法律的低沉本、高效益。而真正推动标准形成与快速普及的,在于法律行业底层数据的透明与开放,就拿裁判文书来说,公开的裁判文书既让人们得以监督审判者的成果,又得以知道审判者、法院、法律的意向,知道律师的能力与作用,而这些民众最关心的数据几乎零成本的送到他们的眼前,即所谓的成本低、效益高,法律越普及。所谓标准时代,就是运用数据告诉民众如何选择。

每个行业都在寻求新的突破,但是不管运用什么样的方法,胜利总是属于遵循开放、自由、公平、竞争原则的一方,法律行业亦是如此,法院运行的开放与透明将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律师行业的自由与竞争将促进民众成本的降低,从而让更多的人请得起律师,最终促进法律市场的扩大,对于法院又起到监督作用,社会得以发展。

中国律师行业至今真正得到发展不过20余年,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代,一切都在高速的发展,我今天在这里谈论着标准时代,标准最底层、最关键的就是数据的积累,而数据又是智能时代最重要的资料,律师的很多基础工作非常容易被智能机器代替,有人觉得,机器总不能开庭吧,如果一件案子直接通过输入证据就能判断胜负,开庭何用?以前我很多亲戚都是弹棉花的,但现在都转行了,都被机器代替了。民众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成本、效益,与律师有何关系?政府追求的是平稳与发展,与律师又有何关系?如果这些需求能在其他地方得到更低成本的满足,就是律师行业衰落的开始。急速发展的律师业,会不会在智能时代急速衰退,就行一朵浪花,旋起旋灭,谁又能肯定的说不是?

即使在标准时代,又有多少法律人看得清他的发展方向,知道数据的重要性,多少内、外部资本、创业者正在打造律师界的标准,而律师界竟然如此沉默。固步自封者,何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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