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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严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办学

2018-03-01 12:40    

齐鲁网济宁11月3日讯(记者 贾鑫)

记者从济宁市教育局了解到,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近日,济宁市教育局和济宁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等问题。

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上,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个人举办或以亲属、他人名义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并获取报酬;

2.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3.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取报酬;

5.“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强迫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开办的辅导班并从中获取报酬,对不参加的学生打击报复;

6.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

7.利用网络授课向学生收取报酬;

8.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

9.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10.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等特长生之机,与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利;

11.其他应当认定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对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办学问题,将重点整治无证办学;聘用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辅导;安全管理不到位,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布虚假、违法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严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视情况可调离原单位

对11月1日以后查实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当事人,由所在学校或者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见习期未满的新任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党员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不得定为优秀,取消学校校长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局依纪依规对学校和领导班子进行问责。

经举报,被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实的,校长也应接受相应处理。一年内查实有1起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校长年内不得在本职级内晋升高一级档次,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校长在试用期内的,试用期延长一年。一年内查实有3起以上(含3起)不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校长职级在本等级内降低一个档次,在本等级内已为最低档次的,降到下一等级的最高档次,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校长在试用期内的,解除试用合同。聘期内查实5起以上(含5起)不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撤销校长职级并解聘其校长职务。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局依纪依规对校长进行问责。

对于查实的违规办学民办培训机构及负责人,审批机关将责令违规办学民办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整改不到位的、同一问题违规两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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