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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协议离婚后,还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2018-03-01 14:49    

刘女士和马先生是一对年轻夫妻,两人是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马某一改温柔体贴的面目,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对刘女士大打出手。最终刘女士忍无可忍,与马某达成了离婚协议。

离婚后,刘女士始终不能从伤痛中走出。于是她以马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图自网络

马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很惊讶,他认为既然已经达成协议和平离婚,怎么还能起诉他要求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女士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居委会证明、派出所出警与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马某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因为马某的重大过错,导致这段婚姻的失败。

图自网络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条例如下: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3、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图自网络

本案中,虽然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刘女士在离婚协议里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也没超过一年的排斥期,因此法院对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处马某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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