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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出台新《即墨市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03-01 22:43    

近年来,即墨区将会展产业作为提高服务业水平和城市知名度的重要突破口,通过“走出去” 和“请进来”相结合,加强知名展会引进落地,做好展会服务保障,会展经济不断实现新突破。随着即墨区会展业迈入发展的快车道,先行的《即墨市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足以满足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新需求,为了进一步促进即墨区会展产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即墨区结合近几年会展工作经验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规定每年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会展活动(展会、会议)引进、自主培育、宣传推广、服务保障、交通运力补贴、展馆运营及内部配套等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本区域财政局和贸促会共同负责。该《办法》从四方面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使用范围,《办法》中列明了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范围,围绕国家战略和城市发展方向,立足即墨区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纺织服饰、蓝色海洋、汽车及零部件、互联网工业、健康产业、现代物流和通用航空等新兴产业主题会展活动;二是精准投放扶持,《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即墨区自主培育展会、对外引进展会、会展机构落地、本地企业参展、国际展会认证、网络展会、展馆运营及设施配套、重大会议、会展工作经费等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使专项资金补贴力度更大,投放更加精准;三是严格申报审批,《办法》中针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制定了详细的流程,使专项资金的操作更加有序;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财政局和贸促会各行其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进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置。

新《办法》的推行,适应了当前即墨区会展业发展的形势,将进一步增强会展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保证即墨市会展业“量”“质”发展持续提升。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即墨市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即墨市贸促会 即墨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即墨市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即墨市会展业发展,规范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政发〔2016〕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财政单独列支、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精打细算、节俭使用。

第四条 每年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会展活动(展会、会议)引进、自主培育、宣传推广、服务保障、交通运力补贴、展馆运营及内部配套等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贸促会共同负责。市贸促会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建立重点会展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贸促会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所扶持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庆典、论坛(会议)、展会等的相关要求,符合《山东省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扶持范围如下:

(一)围绕国家战略和城市发展方向,立足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纺织服装服饰、蓝色海洋、汽车及零部件、互联网工业、健康产业、现代物流和通用航空等新兴产业主题会展活动。

(二)自主培育会展活动的承办方、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的承办方、落地的知名会展机构、展馆出租方。

(三)参加在我市举办并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会展活动的本市企业。

(四)政府部门参与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新会展项目的引进、宣传推广、对外交流、调研、培训、行业评估等活动。

(五)鼓励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建立和培育相应的网络展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会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补助或奖励:

(一)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

(二)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三)系统、行业和部门内部会议。

第三章 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自主培育展会补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我市会展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在我市自主培育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项目,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标准展位,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数折算,以下同)数量进行补贴,首届给予每个标准展位补贴400元,第二、三届分别按照每个标准展位补贴300元、200元,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1、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机构或企业新创办的会展项目;

2、在本市范围内从未举办过相同内容的展会;

3、独立举办的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不包括与其他展会同期举办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块”;

4、首届室内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标准展位500个以上,第二届、第三届的展览面积保持同比30%递增的展会。

(二)我市自主培育展会补贴申请满3届,从第4届开始按照第八条“引进展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第八条 引进展会补贴。在国内外其他城市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引进本市举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同一展会享受最高补贴,不重复补贴。

(一)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给予承办方10万元补贴,每增加1万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500个),给予3万元补贴。同一展会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

(二)符合我市纺织服装服饰、蓝色海洋、汽车及零部件、互联网工业、健康产业、现代物流和通用航空等重点发展产业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在补贴(一)项基础上给予展会补贴翻一番,翻番后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确定连续五年(五届)以上在我市举办并签订长期合同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落地当年一次性补贴引进方、主办方各15万元。

(四)对重点引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国性流动大型展览项目,给予引进落地补贴100万元。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或省级、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且在全国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展会;

2、已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成功举办过三届以上;

3、展会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展期不少于三天;

4、与我市城市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等有较高结合度。

第九条 会展机构落地补贴。知名会展机构注册落户我市或设立分支机构且在我市纳税,注册资本达到100万以上且年度内在我市举办一次1万平米以上展会(标准展位不少于500个),给予落地机构30万元补贴;年度内举办两次1万平米以上展会(标准展位不少于500个),给予落地机构5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本地企业参展补贴。本地企业参加在我市举办的且由我市会展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展会,给予实际支出展位费80%补贴,每个国际标准展位补贴最多不超过6000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展位补贴个数不超过三个标准展位。

第十一条 展会国际认证补贴。由本市机构或企业在我市固定举办的、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网络展会奖励。在本市注册的机构或企业依托自办的实体展会,建立和培育相应的网络展会,根据项目和预算评审情况,每年(届)给予3-5万元的奖励,最多奖励三届。

第十三条 展馆补贴。

(一)展馆运营补贴。对大型专业展览场馆举办的展览活动给予运营补贴。大型专业展览场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可供出租的实际室内展厅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场馆。以场馆每年承接专业展会的室内展览面积为基数(每个展会同期展览面积不予累计),给予2元每平方米的场馆运营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展馆内部设施配套补贴。展馆方根据我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进行内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定,投入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过50万元部分,给予20%补贴。此项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重大会议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会议,会期不少于1天并在我市住宿2夜以上,根据外来参会人员酒店住宿间夜数给予会议组织方一次性补贴。同一会议不可重复享受本条所述两类会议补贴。

(一)国内会议。由省级以上各类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主办的国内会议,参会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其中外来参会人员不少于80%,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参会住宿总间夜数达500的,给予10万元补贴。超过500间夜数的部分,每增加500间夜数,补贴5万元。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国际会议。有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非政府补助的国际会议,参会人数在200人(含)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达30%(含)以上,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参会住宿总间夜数达500的,给予20万元补贴。超过500间夜数的部分,每增加500间夜数,补贴8万元。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对符合我市纺织服装服饰、汽车及零部件、蓝色海洋经济、互联网工业、现代物流、健康产业和通用航空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会议,在补贴(一)(二)项基础上给予补贴翻番。翻番后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五条 会展工作经费。市贸促会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会展工作需求开展服务保障、招展引会、宣传推介、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活动,编报年度会展工作项目计划,纳入预算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保障。我市会展企业参加市会展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宣传推介活动,符合有关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对于市政府主办或重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的补贴,实行“一事一议”。由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的会展项目或企业,申报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30个工作日前通过登录即墨会展网进行网上预申报,并在展会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申报材料。会展项目补贴原则上由承办单位申报,一个会展项目有多个承办单位的,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八条 市贸促会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会展项目举办期间,会同市财政局(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会展项目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勘审核。

第十九条 已预申报的会展单位应当在会展项目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市贸促会复核后提出资金补助或奖励具体数额,并通过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拟申请补贴的会展项目,各承办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会展项目情况提报市贸促会列入全市年度计划。原则上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报的会展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贸促会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并对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会展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取消其申请补助的资格。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贸促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执行之日,原《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政发〔2016〕51号)中附件2《即墨市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即墨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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