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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上家毁约房子没买成,二年半后中原地产起诉买家索要中介费,咋回事?

2018-03-02 08:48    

买房者可能觉得交易没能成功,中介佣金就不应该支付,这其实是个误区。但是,交易最终没能成功时,这笔佣金怎么收,通常来说,要视情况而定的。

今年9月21日,市民庞女士突然收到了虹口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一则短信通知,称其被人起诉了。庞女士觉得蹊跷:平时一向与人没有纠葛,怎么成被告了?

9月27日,她拿到起诉书后发现,起诉她的是中原地产,缘由竟是两年半前的一次买房经历。中原地产认为她当时“居间成功,却未付中介费”,可庞女士称,当初购房时因上家毁约,最终交易并未成功。既然如此,为何仍要支付中介费?并且,又为何当时不提,两年半后突然对薄公堂?

当初明明说“与买方无关”

庞女士告诉记者,2015年4月初,她和家人在中原地产曲阳路店的带看和联系下,看中了巴林路61弄小区的一套房子,总价200余万。当年4月11日,庞女士分别与中介和上家签订了3份协议,分别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及一份“佣金确认书”。

正当庞女士忙于准备资金支付房款时,仅数天后,房东反悔了,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而当时正是一波房价上涨高峰,房产交易签合同再反悔的并不在少数。由于急于另找房子,加上房东拒绝支付违约金,庞女士仅拿回了前期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没有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上家索要违约赔偿。不过,庞女士说她清晰地记得,上家毁约后,她特意问过中介,是否需要再签署一个解约协议,就取消合同、违约责任、中介费用的支付进行约定?当时,中原地产曲阳店的经理蔡某明确告知她“并不需要,且佣金也不需要支付,有什么纠纷中介会去找上家处理,与下家无关”。

相安无事两年半后,中原突然起诉了庞女士,索要当初“佣金确认书”中约定的2万元佣金。在庞女士提供给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的起诉书中,中原称“原告居间成功,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佣金,且经原告催告后仍无履约诚意”。

△图为中原地产起诉书中的主要内容。

中介可以索取中介费吗?

庞女士认为,如果中原地产曲阳店当初在上家毁约时妥善处理,及时签署解约协议,她一定会在协议中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由违约责任方来承担佣金。而中介当时敷衍了事,如今却突然起诉,作为无过错方,她觉得很冤:“这不是出尔反尔吗?”

那么,中介此举合法合理吗?记者致电中原地产的一名法律顾问何律师。他听完记者的描述,只说:“事实以法院认定为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便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中原地产的一名负责人,她向记者解释,尽管庞女士的房产交易最终没有成功,但作为中介来说,居间服务已经结束,有权讨要佣金。至于为何晚了两年半,是因为“未能追到的佣金通常要等到年度盘点时或者其他交接环节时才会发现,这其中有一个过程。”该负责人强调,中原并不仅仅起诉了下家庞女士,当时的上家何先生也在起诉之列。至于庞女士说的“解约协议”,该负责人辩称应该是有的,只是没有明确责任方。

今年10月23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诉讼。据称,法院审理时认为,既然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这说明居间已经成功;因而,庞女士应该根据相应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只是,考虑到买卖过程中,中介作为居间人毕竟未完成后续的交易流程,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酌情考虑这一点。

专家称:向有责方索取较为合理

记者也就此咨询了房地产专家严跃进。他认为,买房者可能觉得交易没能成功,中介佣金就不应该支付,这其实是个误区。在房产交易中,如果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这时中介已经尽到了撮合的义务,且撮合成功了,因而无论是否毁约都是需要支付佣金的。否则就会出现很多人毁约私下去交易,这对于中介也是不公平的。

但是,交易最终没能成功时,这笔佣金怎么收,通常来说,要视情况而定的。比如说,如果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毁约,惯用处理方式是“按照谁毁约谁交付的方式进行”;如果签约后发生了楼市调控导致限购等资格审核严厉,这时合约不履行在所难免,并非是主观违约,建议中介收取一部分比例的佣金费用,而不是全部。毕竟现在楼盘总价太高,佣金也很高,中介适当收取劳务费用较为合理。

专家认为,像庞女士遭遇的,中介的做法也无可非议。建议房产买卖双方在选择中介居间时,应该先将各种情况下佣金如何收取咨询清楚,选择服务较为优质的中介。

内文图来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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