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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醉驾身亡,一起喝酒的我,该负责吗?

2018-03-02 09:02    

谈笑酒席间,我敬你,

同窗情谊,送你上车,

明知醉驾,却耐不住你急切离去,

这一别,竟是天人永隔,

就此分离 。

故人已逝,伤怀之外,

责任不能逃避。

杜绝醉驾,人人做起 ,

责任划分,说法君告诉你。

Q1

同学吃饭,甲叫我同去,并商量我俩只能一人饮酒,除非夜宿聚餐地。席间甲邀我喝酒,表示当晚住聚餐地,遂二人均喝酒,席间无劝酒,餐后其他同学开好房间,卧床准备休息,甲接妻子电话后,要求驾车回家,在场同学劝说无果,我与甲同学相跟,中途下车,甲后来驾车撞击水泥交通隔离桩死亡。求问责任划分。

1

A1:

您好!您与其他在场同学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甲的死亡结果负赔偿责任,但甲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可以减轻你们的赔偿责任。

首先,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饮酒驾驶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甲却仍选择在饮酒后驾车回家,从而使其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以致最终造成死亡后果,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其饮酒驾驶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其次,您与其他在场同学在与甲就餐的过程中饮酒,共餐人之间产生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甲酒后要求驾车回家时,您与其他在场同学未进行有效的劝阻,尤其是您在明知甲饮酒的情况下,中途下车放任甲独自驾车离开,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您和其他在场同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甲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可以减轻你们的赔偿责任。

2

Q2

你好,我爸爸在工地工作时不小心把腿摔坏了,不敢动,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地方有没有赔偿的义务?

A2:

您好!对您父亲的遭遇感到十分遗憾,根据您的描述,我们在这里为您分为两种可能的情况来解答您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由用人单位招工并向您父亲长期支付工资,并接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管理,这样即使用人单位未与您父亲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可能认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工伤有赔偿的义务,进而进行工伤认定。建议您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第二种情况,您父亲与用人单位是分工种并按日计算报酬,每日或者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那么您父亲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雇主责任,即赔偿受伤工人的相关损失,您可以申请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费用。

您可以参考以上方式主张赔偿,在您父亲维权的同时,建议保持良好的心态,尽快治疗,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3

Q3

我遇到这样一件事,有个企业注册了一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猪肉食品;鱼制食品;鱼肚;板鸭;腌腊肉。我企业使用的商标虽与该企业注册的商标有些类似,但我企业使用在商品熏烧烤肉制品的肉脯上。请问:1、该企业商标对肉脯是否有商标专用权?2、我使用在肉脯上是否侵犯该商标专用权?

A3:

您好!首先回答您第一个问题:该注册商标对“肉脯”产品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肉脯”产品并不属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因此该企业对“肉脯”产品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个问题:根据您的描述,我们并不能作出您企业是否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断。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该商标核定注册类别与您企业产品“肉脯”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中2901类似群组,因此可以初步判断二者属于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是指对两种商标或标识本身的近似性,包括对字形、图案、颜色、发音等特征结合商标或标识整体的使用环境和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在“肉脯”产品上,您企业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则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

Q4

男女耍朋友的时候女方将5万元钱存在男方父亲那里,现在分手后男方不愿意退回那笔钱。请问应该以什么案由起诉?

A4:

您好!对您的遭遇感到十分遗憾,您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男方父亲,要求返还该笔存款,但是否能得到支持需视具体案情和证据材料而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一方基于非法律规定的原因获利,而另一方因利益因此受到损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若您存款的同时,若与男方或男方父亲对利息存在约定,还可以主张该笔存款的利息。

因此,您可以参考以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对该笔款项的存放行为进行取证,常见的证据如收据、银行汇款记录、邮件、短信记录等;第二,对催款行为提供证明,如还款承诺书、催款短信等。

此外,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为两年的时间,因此请参考上述情况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返还欠款,但最后法院是否支持,还需要看双方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

5

Q5

您好,我两年前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卖古玩的,他还发来身份证照片,经辨认是假的。从他这里买了青铜器,结果专家鉴定后,都是假的。想咨询下,这件事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什么样的程序?

A5:

您好!您目前无法提起民事诉讼,但您可以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方发给你的身份证是假的,由于您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即使您想要起诉对方,也没有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您目前无法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在整个交易中,尽管对方发给您虚假的身份证照片,但对方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您可以将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将会介入调查。

建议您保留好有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货运凭证以及鉴定报告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尽可能挽回您的损失。

感谢值班律师:

武寅(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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