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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解封数千万保全财产,南通中院欠说法

2018-03-02 16:29    

来源:法律与生活

“2013年2月,我诉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陆海公司”)等被告借贷纠纷一案终审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却未执行到分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通中院”)执行局法官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两次解封我诉前保全的数千万可供执行财产,致保全的全部财产被转移到了案外人名下! ”2017年10月11日,黄炳生对再次来到南通进行追踪报道的《法律与生活》记者说:“如今,我只落下了两份胜诉的《判决书》,庄严而神圣的法律就这样被南通中院执行局法官亵渎!”

(回忆维权往事,黄炳生眼中含泪)

背景资料

2016年11月,《法律与生活》以《胜诉者的悲催:可供执行的数千万财产被解封搞没》为题目报道了南通商人黄炳生的遭遇。

据记者调查,2011年,上海陆海公司和威海联桥公司合作开发的威海“海天一品”小区因缺少资金,向黄炳生融资3200万元,但并未如期归还。2012年1月11日,黄炳生将两公司诉至南通中院,并提供全额担保诉前保全了“海天一品”472套在建楼房。

黄炳生告诉记者:“2012年8月22日,南通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上海陆海公司与威海联桥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合作协议》真实有效,根据借款合同相对性由上海陆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是,2012年11月14日,还在二审期间,南通中院执行局法官王建平擅自越权解封了大部分房产,472套被变更为38套。王建平这一解封行为没有审判庭裁定、无正式裁定文书、没有进行过评估,没有送达或通知我这个诉讼保全申请人。”

黄炳生的儿子黄春告诉记者:“更为严重的是,南通法院执行局涉嫌伪造法律文书!解封后我父亲向王建平法官索要到的解封《裁定书》复印件居然与民二庭3月12号作出的一份裁定书案号相同但内容却完全不同((2012)通中商初字第0007-2),我方在法院阅卷后发现卷宗里并无此复印件的原件,应该是伪造的文书!伪造文书带来了严重后果——在诉讼期间,只有审判庭有权出具裁定书,在对方提出解封,南通中院审判庭明确拒绝解封,已做出处理的情况下,他们伪造文书越权将绝大多数保全房产非法解封!”

(同一案号,两份《裁定书》)

黄炳生告诉记者:“2013年2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黄炳生于2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判决要求对上海陆海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强制执行。南通中院执行局本应及时执行判决,但在2013年5月7日,法官朱业明竟然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剩余的38套房产全部解封。这一次解封《裁定书》没有向我送达,抵押财产没有通知处理,也不告知提出执行异议的诉讼权利。直到一年后的2014年12月17日才向我补发了(2013)通中执字第0070号《裁定书》。”

黄春称,“2014年12月18日,我父亲即向南通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局直到2015年2月2日,才重新保全案涉房产,致使联桥公司在2014年12月24日将房产全部登记到了自己名下。房产被变更到了案外人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回出事了。于是,南通中院开始补救。在2015年8月19日,做出(2015)通中执异字第003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联桥集团公司、联桥置业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6年1月11日,南通中院做出(2013)通中执字第0070——2《执行裁定书》,要对相关房地产进行拍卖。相关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执行局就是按兵不动,一味地让我们等。我们去找他们有二三十次,他们一直说向上级请示执行方案,方案快要下来了。为了拍卖,我们找南通中院执行局相关人员10个月,最终得到的是2016年11月10日,南通中院做出(2013)通中执字第0070、0071、0072号之——《执行裁定书》的消息,这次解封的理由非常奇葩:按上级法院指令。终于,拍卖泡汤了!我们的巨大损失至今无法挽回!”

黄炳生告诉记者:“两次解封不仅无视程序,实体上也是完全违法,错误解封直接导致我方几千万的财产流失。”

那么,2013年5月7日南通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有效送达?黄炳生称,南通中院未予告知,且是在一年半后才收到该《裁定书》,黄的说法是否属实?如属实,为什么?对于申请执行人抵押的财产,南通中院是如何处置的?为何又在2015年2月2日,重新查封该涉案财产?此次查封是否是对上次解除查封裁定的纠错?2016年1月11日,南通中院做出的拍卖裁定,为何没有启动拍卖程序?2016年11月10日,为何又一次解除查封?《裁定书》显示,解除的依据不是法律法规,而是“上级法院的指令”,那么,“上级法院的指令”的内容是什么?

2016年11月22日,记者带着诸多疑问来到了南通中院,试图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求证。

最终,南通中院对于记者的采访未予回应。

对于本案,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丁兆成就本案发表了如下意见:本案的涉案财产两度被查封解封,最后造成黄炳生数千万资产打水漂,在此过程中,南通中院有着诸多错误或不妥之处。

首先, 程序违法。二审判决下达之后,黄炳生于2013年2月22日即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同年5月7日,南通中院却在未通知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擅自将之前查封的财产全部解封,且未退还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直到一年半之后(2014年12月17日),申请人才收到一份姗姗来迟的执行《裁定书》。这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应当做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规定。

二,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5月7日的解除查封,《裁定书》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所查封的财产系“案外人”联桥集团的财产,应予以解除查封。但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9条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据此,南通中院执行局不应对生效判决不予执行。生效判决书认定依据陆海集团公司和联桥集团公司的《联合开发协议》,所查封财产确系被执行人陆海集团公司所有。直至2013年5月7日解封之前,这部分财产并未办理物权登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此时尚未属“案外人”联桥集团公司所有。事实上,直到2014年12月24日,这部分财产才登记到联桥集团公司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在1年半的时间里,南通中院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既然2013年5月7日第一份《执行裁定书》将38套房产认定为案外人的财产,那么2015年2月2日南通中院重新查封该财产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是否自相矛盾呢?2016年11月最后的《裁定书》表述为,“本院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自行纠正原查封行为”,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是何内容,指令纠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裁定书》并未明确告知,有失严谨。根据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的,应当进行司法赔偿。在本案中,由于南通中院未及时执行生效判决以及违法解除查封,造成申请人黄炳生数千万元损失,申请人可提起国家赔偿。

黄炳生告诉记者:“媒体曝光后,南通中院张专委要求我再提异议,于是我向南通中院递交了撤销历次枉法解封裁定的申请。在2017年3月28日,南通中院就此开了听证会,案外人联桥公司也到场,在听证会上,审判长问:‘2012年1月保全时,房产是否被你们联桥公司登记了?’联桥回答:‘没有’;审判长又问:‘那2012年11月14日第一次解封时,房产是否被你们联桥公司登记了?’联桥回答:‘没有’;审判长继续问:‘那房产是何时被你们登记的?’联桥回答:‘是在2014年的12月至2015年的1月期间。这就完全证实了是解封后联桥公司才得以将房产占为己有的。听证会以后,我认为既然完全查清了枉法解封事实,那就应该及早纠正错误,追讨被转移的资产,没想到法院却迟迟不下结论,完全是拖时间,7个多月还没有任何结果!”

黄春告诉记者:“最高院在2017年4月19日发出要求称,法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整饬队伍、清理门户,严惩执行领域的害群之马,但是南通中院的举动令人痛心!”

黄炳生气愤地说:“自从我打赢了官司至今已5年之久,不仅没有讨回欠债,还把诉讼费都搭上了,手握的胜诉《判决书》如同废纸!我多次要求中院撤销错误解封裁定,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但中院至今未有结果。”

再访南通中院:案情复杂,仍在审理中

“判的东西到不了位,老百姓不满意。”2016年,记者首次到南通中院采访时,宣教处的一位领导这样对记者说。

2017年10月12日,带着黄炳生一方所反映的问题,《法律与生活》记者再次来到南通中院,请其就黄炳生一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回应。

10月16日,南通中院宣教处作出答复:“经与承办单位联系沟通,该案情复杂,仍在审理中。特此告知。”

对于本案的走向,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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