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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法官从哪里来

2018-03-05 17:40    

作者 杨小利

无论媒体报道某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还是报道某法官态度不好、粗心大意,社会上便有一片批评之声。但同时我们发现,对于这些带着或大或小问题的人是如何进入法官职业的,以及这些人进入法官队伍后缘何不能通过相应机制消除这些问题,却鲜有反思。

在已经完成的司法体制改革主体工程中,法官制度改革自然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单独职务序列,职业保障……这些改革措施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的组成部分。公正的司法制度无不依靠公正的好法官支撑,而公正的好法官从哪里来?具备了什么条件的人才可以通过法官的门槛?如何培养这些人获得这些担任法官的条件和资质呢?这就是法官养成问题。因为“法官养成”的这个过程发生在司法制度运作之前而非之中,所以我们便把法官养成制度作为综合配套司法改革的第一配套工程了。

新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在回答优秀法官从哪里来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确定今天的新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官。从法官个体看,法官是一个职业,是执掌司法之人。法官所承担的工作要求法官必须习得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养成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具备一颗公允、诚实、仁爱之心,具有洞知世事的悟性和能力……我们可以将这些素质和能力分为两类:内化于学习能力中后天可习得的素质和内化于人格中后天难以习得的素质。

作此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内化于学习能力中后天可习得的素质而言,主要通过法官培养制度加以养成和训练,再辅之以司法考试或遴选程序进行检验和筛选;对内化于人格中后天难以习得的素质而言,主要通过法官遴选制度来进行筛选和衡量。前者如,法官应当是熟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专家,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的高超技能;后者如,候选人应当具备诚实、公允、耐心、勤奋、快速决断等人格特质,而不应当是愚钝、自私、贪腐、幼稚、考虑不周、优柔寡断。在员额制法官遴选的过程中,各地成立的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候选人专业能力、政治素养、职业操守、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要求,其背后实则体现了法官职位对法官相应能力、人格特质等的要求。

优秀法官从哪里来

大陆法系国家一贯秉承培养法官的理念,所以这些国家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官培养制度不足为奇。以德国为例,其传统的法学教育目标就是为了培养法官,因此将对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嵌入大学教育阶段。日本、韩国也在21世纪纷纷改革其法学教育制度,以实现培养优秀法官的目标。即使我们所公认的依靠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而不是从法学院毕业生中培养法官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转变理念,重视对法官的培养和培训。由此可见,在通往优秀法官的路上,教育和培训正在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第一批和第二批入额法官从现有法官中择优遴选,但未来的法官哪里来?10年、20年之后呢?

从制度设计上看,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遴选,初任法官均应到基层法院任职。也就是说未来不论哪一级的员额法官,都主要来自于基层法院,都来自于法学院的毕业生。而员额制法官中,法官作为主角,已经不再是以前传统意义上的团队作战,而是现代意义上的团队作战,而法官是团队中的决策者、责任承担者。这样的重担放在法官一个人的身上,就要求这名法官足够优秀。其优秀的不仅是知识结构和基础、职业能力和技巧,还包括高尚的人品、过硬的心理素质、领导团队工作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对案件的敏锐度和观察力,等等。换言之,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近似完美的法官。这样的法官不可能自然生成,而需后天养成。所以,“优秀法官是培养出来的”理念是我们后续所有努力的认知前提。

如何培养出胜任职责的法官

从个体层面看,法官的养成是个人成长的历程,包括法学院接受的通识教育、司法考试对其知识的测试和检验、职前长时间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技能的培训、进入法院后持续不断地继续培养和教育。实践也证明,上述环节都是非常重要、缺一不可的。作为综合配套司法改革中的一部分,为使这些机制发挥作用最佳,还必须由国家从制度上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实施。

第一,系统规划法官养成机制。就法官养成而言,法官所需的素质和能力需要国家系统规划方能实现培养或遴选优秀法官的目的。法官所需素质和能力只是确定了一个抽象的目标和方向,如何实现则需要通过对法官养成的各环节培养目标、培养方法、培养侧重点、培养时间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研究和规定,并做好这些环节的衔接工作。

我认为,在法官养成的过程中,法学院教育阶段为奠基阶段,司法考试为遴选阶段,职前教育为塑型阶段,继续教育为完善阶段。这样一个大工程,没有顶层的系统设计是无法完成的,也难以依靠法院一家来完成。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法官基本要求就是其法学教育背景。那么,如果将法学院教育纳入法律职业人培训阶段的话,法学教育阶段应侧重于通识教育还是技能培养?这又与法学教育阶段与法官选任制度、职前教育制度是紧密衔接的。如果法学院教育阶段承担了技能培训的任务,那么后续的侧重于技能培训的职前教育阶段则没有必要存在或者可以适当减少其培训长度和内容。如果法学院教育阶段承担的是通识教育,那么后续的职前教育则需在与法学院教育衔接的过程中,做好技能培训和实践经验积累的过程。

从法律职业养成的过程来看,法官是法律职业中要求最高的职业,是对法官各种综合素质的要求。既然设置了这样高的标准,要想法官群体达到这个标准,就需要采用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接受同样的训练和培养,确保其在道德水准、职业思维习惯、知识结构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质。而在形成的过程中,职前教育制度尤为重要。由于学员较长时间的共同学习、研讨、实习,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于这些特质的形成非常重要。再者,法官养成机制的建立是从制度层面对法官职业前景的规划。只要按着既定的方向和步骤前进,法官就会一步步达到既定的职业目标。

第二,构建法官职前教育制度。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律职业的职前培训制度以来,这方面的改革虽有探讨,但尚未形成反映法官职业特点的制度。职前教育阶段承担着培养法官实践技能的任务,是法官培养四个环节中承接法学院通识教育与进入法院后能快速融入法院工作的桥梁。按照中央已经提出的构建法官职前教育制度的目标,下一步需要做的就是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施。

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模式,结合中国法官职业养成特点,拟对职前教育做如下设计:职前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对学员进行实践技能训练,让学员熟练掌握法院工作所需相关技能,具备担任法官助理工作的能力,熟悉与法院工作相关的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工作。除了这些“可以习得”的能力外,职前教育也应当安排适当课程对那些“难以习得”的素质进行启蒙,矫正某些不适合法官的素质。职前教育职能由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承担,时间宜定为两年,其中包括6个月在法官学院的理论学习,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实习,以及2到4个月在法官学院的总结、考核阶段。其中实习除在法院进行外,还应到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狱、鉴定机构等机关和部门实习。同时,必须做好职前教育中的课程设计,并对总结考核作出科学安排。

第三,做好四个阶段的相互衔接。前述法官养成的4个阶段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阶段的衔接是养成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我国一直存在着法学院教育阶段、司法考试阶段和法官培养阶段的相互脱节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司法考试归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官培养由司法系统负责。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是难以系统规划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加强上述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将培养优秀职业法律人作为共同的目标,相关部门做好相互分工,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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