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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欢:“假离婚”是“真问题”,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2018-03-05 20:55    

编者按

伴随着国内离婚案的增加,“假离婚”也呈现出增长势头。不少人利用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以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10月28日,一起“假离婚”变“真离婚”的戏码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事情的起因系夫妻二人未给孩子办理户口协议离婚,但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丈夫多次要求复婚,妻子均表示拒绝后,与他人另组家庭。

2015年7月14日,张某与郑某为给孩子办理户口,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的第三条约定:双方婚后存款20万元归女方郑某所有,婚后共同所有的单元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复婚,郑某均不同意,并于同年10月27日再婚。

张某复婚未成,还损失了大量的财产,遂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新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双方非以真正的离婚为目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请求撤销协议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某村房屋一套,经过法院调查,原告和被告双方确认,房屋是双方婚姻存续间购买,花费23万元。法院认为,由于房屋系被告娘家村上所建,故房屋判被告使用,被告付原告房款11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新城区法院撤销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第三条,判被告付被告房款115000元。

新城区法院宣判后,被告郑某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西安中院认定被告欺诈成立,并维持一审判决。

假戏真做,“假离婚”风险多多生活中,假离婚案件并不少见,因此闹上法庭,最后落到人财两空的也不在少数。 自国务院出台“限购令”后,国内消费者购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由于限购令主针对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不少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子谋生了“假离婚”的想法。 这里,小编有一案例和大家分享。刘先生夫妻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在5年前“假离婚”,但如今妻子不愿复婚,并以情感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刘先生执行5年前签订的离婚协议。 妻子赵女士起诉说,她和丈夫5年前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按照协议,刘先生需要补偿赵女士50万元,但其拒绝支付,因此,赵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立即支付50万元及利息。 赵先生反驳说,双方离婚是因为想避开限购政策,购买第二套房,正因为是假离婚所以没有仔细看协议内容,没有注意财产分割问题,便匆忙签字。领导离婚证后,两人于当天购买了第二套房,房子登记在赵女士名下,未曾想到,妻子会弄假成真。

对此,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对夫妻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判令刘先生支付50万元。

在实践中,一些夫妻为了应对出台的“新国五条”,逃避转让住房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惜通过假离婚,将打算出售的住房变身符合“满五年,且唯一”的条件。也有夫妻通过假离婚获取拆迁收益,房屋由一户变两户,拆迁安置款也随之增加,因而不少村庄出现了“扎堆离婚”的现象。

当然,假离婚的还有很多,比如逃避债务、资产转移、逃避计划生育等等,不一而足。

但小编要说的是,“假离婚”具有法律风险,小心“假戏真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不存在假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解除,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而在假离婚后,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涉及最多的就是经济纠纷。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无房的一方就又有了买房的资格,一旦另一方不复合,协议离婚中的一方将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其次,离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办离婚手续时,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采茶分割,离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即便双方复婚后,财产也将被看作是个人财产,如果在离婚,这部分财产也只能看作是个人财产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仅如此,假离婚背后还潜藏着舆论压力、名誉受损、真离婚诉讼成本上升、可能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遗产可能会被继承等等问题。

协议离婚,如何避免人财两空需要说的是,假离婚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严格来说,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此外,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假离婚与真离婚形成法律后果一致。

从法律上看,假离婚与“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相吻合。也就是说,假离婚的行为主体在主观上都将被认为是自主自愿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假离婚的风险,涉事主体可以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维护自己的部分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9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小编主张,如果夫妻之间确实商定“假离婚”的,应当“挑明”,即明示双方协议离婚的目的不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且写明协议离婚的原因。 还有,夫妻双方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为了本次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离婚后取得财产的权属双方也应当关注,如果说因为购置房子而协议离婚,有必要约定房子的权属,以及针对假离婚期间收入的归属问题予以备注。 关于假离婚中存在第三方的问题,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骗得钱财后,与他人再婚的问题。法律人士给出的建议是,在离婚协议中巧妙约定,例如,就购买某房产办理完贷款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一方不愿意复婚或与第三者同居或结婚的,视为放弃抚养权和放弃70%的夫妻共同财产等等。 事实上,“假结婚”“假离婚”等在婚姻关系上动手脚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这既折射出了当下人们的无奈,也暴露了制度的缺失,致使婚姻成为人们投机取巧的“工具”。 婚姻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把婚姻当做“儿戏”的行为,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婚恋观,也亵渎了感情,更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小编提醒,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袁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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