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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为查处“违建”立法 应明确职责加强联动监管

2018-03-06 07:00    

日前,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开展《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1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和市城乡建委、规划局、绿城水务、供电局、燃气公司、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和企业汇报《条例》实施情况和意见。会上,各方还针对实施《条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查摆”,主要针对拆违如何实现联动、供水供电能否一断了之等方面提出意见。值得一提的是,11月立法后评估小组还将深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等方式收集完善《条例》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供水供电能否一“断”了之?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对违法建设停止供水、供气服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部分违法建设非一户一表,难以实现只对违法建设停止公共服务等操作障碍。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根据《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各城区主要通过下发《关于对已建成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通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向当事人办理相关业主和提供服务。绿城水务作为一般公司法人,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没有单独履行行政职权的权利。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也提出了《条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受理客户新装用电报装时,《条例》规定要求客户须提供合法报装证明材料。但在用电报装业务过程中,部分企事业单位、居民用地手续不齐全,特别是农村居民由于历史原因无合法用地手续等情况,导致不能报装用电。有些居民采取私拉乱接方式以解决用电问题的现象,不仅造成监管难度加大,还存在极大的用电安全隐患。

南宁市城乡建委也提出,供水、供气等企业员工并非执法人员,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对违法建筑停止提供相应公共服务,也无法强行进入违法建筑内部。

●立法建议

南宁供电局建议,采取“公告制”代替“审批制”,定期公告不符合报装用电条件的地域范围及居民清单,并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范围内的新增客户报装严格按要求收集报装合法材料后开展客户报装业务。

南宁市城乡建委建议,《条例》修改为“公共服务单位应配合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改正措施或拆除,在查处机关的统一组织安排下拆除公共服务设施”。

针对停止服务后易引发的法律诉讼情况,绿城水务建议《条例》明确各方责任,完善纠纷和处理机制。

查处违法建设如何及时联动?

飘窗改为落地窗、花池变阳台、封结构板改造、绿化阳台硬化……房地产建设项目中存在的此类违法建设行为并不鲜见。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主要为移交涉嫌违法建设线索、对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事项提出意见。

针对房地产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建设突出问题,市规划局与市城管局组织市住房局、市法制办、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今年6月召开了房地产项目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推进会,提出查处建议。同时,强化批后监督管理,特别是在规划公示牌的规范化设置、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重点进行严格把控,减少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发生。

“信息共享平台还不够灵活高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运用联动机制时,仍然需要以书面形式请求相关部门给予帮助,同时还要考虑个别部门回复慢、不愿意提供协助等要素。由于监管部门缺失,缺少联动监管一环,无法追究相关部门不履行联动机制的责任,这对推进“两违”整治工作带来极大影响。

●立法建议

据悉,南宁市目前正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已有变化。市规划局建议在《条例》中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或予以明确,与现行执法机制相一致。

市国土局提出,继续推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及时查处各类新的违章建筑。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动群众,利用举报热线、群众投诉信箱及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对“两违”现象的监督管理。

经开区建议,在下一步的修订过程中,《条例》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联动监管的部门和监管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协作共享机制,激活内在效用。

■请您发声

作为居民,您希望《条例》体现哪些内容来保障自己居住环境的安全和拥有合法居住权利?作为管理者,您希望《条例》明确什么条款来推动执法难等问题?作为专家学者,您又有什么好的建议来调和城市建设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欢迎您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宝贵意见。

联系渠道:

1.市民可登录南宁人大网“网上调查”栏填写公众意见调查,一起找问题、探原因、说建议,为下一步完善《条例》提供参考。

拆违物品代为搬离后不认领?

在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当事人不愿意搬离物品的情况,消极配合执法工作,迫使执法机关代其为之,由工作人员代替违法当事人搬离及管理现场存放的物品。在执法机关代为保管物品满10天后,部分当事人并未按时认领物品。而执法机关对于此类物品缺乏处置权,大量挤占执法资源,极大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

在违法建筑的拆除问题上,经开区提出,当前法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因过错(违法)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给当事人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而在实际工作中,城区(开发区)接到上级督办以后,要限时拆除违法建设并清除建筑垃圾,但由于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时间节点,大都处于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期限内,若按督办要求予以拆除违法建设并清除建筑垃圾,则会引发执法程序违法,依法院判决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如不拆除违法建设清除建筑垃圾,则受到问责问效,由此产生执法两难问题。

●立法建议

经开区建议,进一步研究明确拆除违法建设后建筑垃圾的处置办法。

■数据说话

近年来,南宁市存量违法建设在全面持续严整严治下得到大幅消减,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市政府关于《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存量“两违持续消减”。2015年至2017年10月底,各城区(开发区)拆除存量违法建设11154处(栋),拆除违法建设面积512.26万平方米,均完成年度计划拆除量。

新增“两违”持续严控。2015年以来,全市新增“两违”发现数量逐年下降,拆除力度逐年加大。其中,2015年全市共拆除新增“两违”1025处(栋)、拆除违法建设面积24.3万平方米;2016年拆除1307处(栋)25.66万平方米;2017年1—10月拆除1702处(栋)55.98万平方米。 (记者 韩沛 彭媛媛 实习生 莫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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