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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我院成功办理一起“认罪认罚”公诉案件

2018-03-06 13:06    

认罪认罚 从轻发落

“被告人张某、杨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杨某缓期两年执行,并各处罚金50万元”。日前,随着法官的一声法槌,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宣判,从审判长宣布开庭到最终宣判,用时40分钟。

该案系我院办理的首例“认罪认罚“公诉案件

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股票交易情况的未公开信息,伙同妻兄杨某控制、操作两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自营账户,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共计83只,累计趋同交易金额达2.79亿余元,其中,买入趋同交易金额达1.50亿余元,卖出趋同交易金额达1.28亿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6年12月,张某、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处处长邵志才检察官和

高静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

1、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2、两名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两名被告人在庭审前均足额预缴了罚金。

庭审阶段

*两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悔罪态度良好。

*两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合议庭从宽处罚

案后评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刑事诉讼工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1、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稳定;2、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3、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4、有利于探索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邵志才

高静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可以简化庭审讯问、举证程序,简要发表公诉意见,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可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受罪名范围、刑罚轻重或者程序繁简的限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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