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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小区内丢失到底谁来担责?答案来了!

2018-03-07 08:25    

电动车在自家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内被盗,多次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沟通无果。

“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还没安装监控摄像头为由,让我到派出所报案。我缴纳那么多的物业费,出现了这种情况,物业公司竟然推得一干二净……”

电动车丢失这一情况,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是否真的没有赔偿责任?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居民首先应该弄清楚车位租赁与车辆保管的区别。

虽然这两者都是业主在使用这个停车位。但两者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如果郝女士和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那么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电动车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吗?

就此问题,有关工作人员得知,从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就应履行保管的义务。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场地使用费、车位使用费、场地租金等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如果业主交付了车辆存放的费用,取得有效证据,不管是发票还是收据,业主跟物业方就存在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肯定是存在相应的保管义务,电动车出现丢失情况,理应赔偿。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失这一后果的形成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今,我市不少小区内都建设有专门的非机动车辆停放处,有的是在地下停车场的边角,有的是在地上设置了停车棚或停车房,如果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括了对非机动车车位的管理费,那么非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里发生丢失情况,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没有按规定停放在车库里的车辆,若丢失或被损害,物业则不用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郝女士缴纳了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费,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才应该对其电动车的丢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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