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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助力网络餐饮业规范发展

2020-09-18 19:22    

产经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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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金彪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网络餐饮业是一个新兴行业。2013年,网络餐饮业还处于萌芽阶段。起初,网络餐饮只是大学生的创业项目。近年来,网络餐饮业整体进入了爆发式增长阶段。数据显示,2016年网络餐饮外卖用户规模达到了1.5亿,整体交易额达1761.5亿元;2017上半年,网络餐饮外卖市场规模达到818.3亿元。

网络餐饮业的迅猛发展,在短期内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餐饮消费,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比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为了扩大规模,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机制薄弱,大量小黑作坊也从中找到了生存空间,利用网络特有的隐蔽性野蛮生长,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令人担忧。

对此,《办法》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七项义务,包括备案义务、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审查登记义务、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公示、记录、抽查和监测等义务,以此来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责任,对入网餐饮服务者严格审查把关。同时,考虑到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特殊性,《办法》规定,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五项义务。一是主体资质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二是公示义务。三是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义务。四是加工过程控制要求。五是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义务等。

《办法》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此外,针对网络外卖配送隐患,《办法》也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总的来看,《办法》强化了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办法》对网络餐饮明确提出了实体店铺的要求,这意味着,只送外卖、不做实体生意的所谓“家庭私厨”将退出市场。近年来,有些商家为了应对网络餐饮的潮流,选择了虚拟化经营,即注重网络外卖,放弃实体店铺,以节省商家租金成本。可以预见,《办法》将有助于遏制商家“脱实入虚”的现象,推动网络餐饮业“虚实结合”,防止商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对网络餐饮的安全监管不仅涉及食药部门,还涉及工商、卫生等政府部门,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衔接,防范可能出现的“多龙治水”。应建立监管执法主体数据库,加强各部门监管执法分工与合作,明确其在网络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执法义务和责任。

此外,对网络餐饮的安全监管还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立起政府、网络餐饮平台、网络餐饮商家、消费者等多方合作机制,强化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比如,工商、食药监等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餐饮企业数据,应更多地向网络餐饮平台开放,以帮助平台更加快速、准确地审核想要入驻平台的商家资质,避免无证照商家混入平台,并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通过多主体的协同发力,促进网络餐饮业规范发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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