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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助力房屋买卖纠纷,一审获胜诉判决

2020-09-22 16:15    

【案例】

杨先生和李女士二人系夫妻关系。因其妻子李某未和杨先生协商就将名下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通过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中介公司)擅自出售给闫某。鉴于杨先生觉得自己无法维护好权益,就委托邸律师来代理本案。邸律师认为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因杨先生二人婚后并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所以此房屋应认定为二人共同财产,故杨先生作为共有人对此房屋也享有处分权。再者,李某擅自进行处分,已经侵犯了杨先生的利益。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机构应当对房屋是否共有尽到审查义务,其也侵犯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在邸律师的建议下,杨先生将李某、闫某和房产中介公司共同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确认李女士与闫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到李某名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知识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显然,杨先生并没有追认,李某在合同订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由于杨先生二人没有约定,所以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李某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

根据现有证据杨先生既没有追认,闫某取得房屋也不构成善意取得的,且取得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所以闫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维权成功】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法院审理后查明,决定采纳邸律师的观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最后判决李某和闫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该房屋共有人杨先生有权追回。

下期继续为您介绍,本案被告不服进行上诉的后续案例。

作者:孟令轩

版权所有:北京京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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