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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付后,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2020-09-23 13:31    

本文来源:律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提要:

关于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且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对此,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亟待统一。

争议焦点:

债权请求权 or 物权请求权?

基本案情

某工业公司原为“潮州市枫溪区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办的企业。1991年11月12日,工业公司转让涉案房产给潮州某银行使用,并已收取全额购房款,但一直没有办妥和交付房地产权证。2001年8月,工业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被注销工商登记,造成房地产权证无法办理。

银行方面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潮州市枫溪区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立即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一、二审判决均以潮州某银行请求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该项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买受人已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此时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房屋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地产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遂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再审认定该项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解决房屋权利的事实状态(占有)与法律状态(登记)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安全,也符合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精神,在类似问题处理上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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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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