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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项逾期43天整体逾期27天,分项逾期按27天算更合理

2021-11-05 09:34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1、甘肃高院《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4)甘民一终字第218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审判长为李文轩。

2、最高院《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2792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审判长为姚爱华。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晋瑞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后与施工方二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晋瑞公司芙瑞大厦工程,合同工期为913天,开工日期为2009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施工方二建公司经发包方晋瑞公司认可,将工程分包给建友公司,由其实际施工。2009年4月,建友公司开始入场施工,并组建了第八项目部,负责实际施工管理。2009年8月28日发包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达成的《第四期工程例会纪要》中“本月A区一层平口,与计划相符;B、C区由于钢筋及木工影响,未完成计划,工期滞后”,“进度严重滞后给甲方融资及形象造成影响,给施工单位本身也造成了影响。施工单位所报计划为9月10日+0平口,推迟一天罚1万元”。实际工期: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4月1日,2011年10月27日,经发包方等四方验收合格。其中:+0平口完成日期为2009年10月23日。工程整体逾期27天,分项+0平口逾期43天。

施工方抗辩逾期的原因是第三方土方开挖延误2个月和业主欠付进度款所致。业主方认为施工方抗辩不成了。

争议焦点:1、工程逾期责任和原因问题。2、分项工程和工程整体能否同时计算违约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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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摘要

(一)二审甘肃高院

1、二建公司、建友公司上诉提出,因晋瑞公司在开工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影响其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延误的问题。经审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4月1日,二建公司、建友公司在上诉状中也自认于2009年4月1日进入施工现场,建友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报告的日期2009年4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09年5月。但2009年4月24日、25日、5月5日、17日、26日,晋瑞公司、监理公司多次发出通知,向二建公司、建友公司提出基坑支护存在的质量问题,说明建友公司也在参与施工,2009年5月5日的《通知》中更是明确记载,“由你部施工的芙瑞大厦基坑开挖已快一月……”。同时,根据建友公司于2009年4月25日向晋瑞公司、监理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建友公司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围墙、商铺进行了拆除。该工程签证单证明,建友公司在2009年4月已进入现场开始施工。据此,涉案工程虽存在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问题,但无证据显示建友公司因上述原因而停工,建友公司也未就此向晋瑞公司提出异议,故其主张因晋瑞公司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影响工期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二建公司、建友公司主张的晋瑞公司将土方开挖承包给第三方,导致工程延误的问题。经审查,土方开挖工程由晋瑞公司分包给兰州益通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根据《芙瑞大厦工程分项工程移交表》记载,土方开挖工程于2009年6月2日正式移交给建友公司。2011年12月25日,二建公司编制的《建设工程结算书》所列施工项目中,包括芙瑞大厦基坑边坡支护项目,说明基坑边坡支护项目由建友公司施工。本院认为,土方开挖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包含在约定的工期之内,虽然晋瑞公司将土方开挖工程转包第三方施工,但建友公司参与土方边坡支护项目的施工,而且,在其后的工程计划中,仍然承诺+0平口工程于2009年9月10日完成,2009年8月28日《工程例会纪要》记载“根据建友公司所报施工计划,+0平口工程应于2009年9月10日完成,推迟一天罚一万元”。据此,按照建友公司的施工计划,+0平口工程应于2009年9月10日完成,实际完工时间为2009年10月23日,逾期43天,建友公司应承担迟延完工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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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整体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10月27日,逾期27天。+0平口工程是涉案工程的组成部分,在整体工程逾期27天的情况下,一审判令施工方承担涉案工程子项目迟延完工43的违约责任,不具有合理性,建友公司逾期完工时间应认定为27天为宜。

(二)最高院再审审查

关于二建公司及建友公司工期延误是否因实施前期土方开挖工程的第三人逾期完工所造成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二建公司编制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等证据认定二建公司实际参与了基坑边坡支护等项目,且在土方开挖工程交付建友公司后,建友公司仍然承诺按时完成±0平口工程。这说明,即使土方开挖工程逾期完工造成建友公司实际开工日期延后,建友公司也仍然承诺遵守约定的工期。并且,晋瑞公司、建友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明确就此部分工程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因此,原审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二建公司及建友公司承担逾期完工27天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在合同约定整体逾期和分项逾期的违约金前提下,工程整体逾期天数少于分项工程逾期的天数时,分项工程逾期天数按整体逾期天数计算更具有合理性,因为施工方在分项工期逾期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使工程整体逾期有所减少,如果仍然按照分项逾期的天数计算违约金对施工方不公平,也不利于倡导的实信用的履行合同的原则。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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