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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保安员证、司机主管领导构成失职罪

2018-01-14 13:42    

运钞车司机抢走 600 万元一审尘埃落定,但围绕着此案的影响却持续发酵。

此前,司机所在公司的经理及分队长,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李某某利用该公司的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人被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网络图片 文图无关)

案件审理中,还透露出一些细节:抢走 600 万元的运钞车司机李某某并未取得保安员证;李某某在实施抢劫时曾对其他押运员说," 我不想好了,我不想伤害你们。"

李某某无保安员证却任替班司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营口某公司经理期间,未尽职责,在明知新招录人员李某某没有取得保安员证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其上岗,任分公司押运车辆替班司机。

对此,张某某表示," 李某某没有保安员证,是我同意李某某上岗的,因为申请参加保安员证考试流程时间长,押运工作不能停滞,公司一直延续先上岗后办证的方式。"

张某某未按规定建立 GPS 定位系统专人值守工作制度,2016 年 9 月 7 日未启用公司的 GPS 定位系统对运钞车定位跟踪。致该公司 7 号押运车司机李某某,利用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实施了抢走押运车内 600 万元的犯罪行为。

对此,张某某解释说,"GPS 是由我负责监控的,有两台电脑安装了,在我办公室的电脑上可以对执行押运任务的押运车监控查看,李某某抢劫当日,我不清楚 GPRS 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因为我没有打开,我也没有对 7 号押运车进行监控。"

李某某实施抢劫时称不想伤害同事

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营口某公司分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 2016 年 9 月 7 日与 7 号押运车的押运人员执行调款押运任务的途中,对该车司机李某某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的行为,即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没按规定向所属公司汇报,没有履行其作为分队长的职责,导致李某某实施了抢劫运钞车的犯罪行为。

宋某某称," 因为我没有想到李某某要实施抢劫,我当时问他为什么改变路线,这个过程也就几分钟的时间,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汇报。"

宋某某还提及,在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抢劫时曾对他们说," 我不想好了,我不想伤害你们。"

两人被认定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某某利用该公司的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李某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免予刑事处罚。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均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辽沈晚报 · ZAKER 沈阳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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